苏理工财〔2014〕44 号江苏理工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7-11-09浏览次数:1957









苏理工财〔201444



关于印发《江苏理工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江苏理工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4430


江苏理工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319号)等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不含校办产业法人实体)。

第三条 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收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办、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教务处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后勤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全校教育收费实行审批管理并研究制定有关收费范围、标准和规定。无国家规定的须经过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报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全校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培训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考试费三项。

第七条 学费收费标准的确定

学校在省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别、各专业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或学分学费标准,报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类学生主要包括:全日制研究生、普通学生、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等。

第八条 住宿费收费标准的确定

学校向在本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和学生宿舍基本条件的实际情况,将住宿费标准的申报材料报市物价局核定和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市物价局审批的住宿费标准,以学校发文和收费公示的方式公布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九条 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确定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入学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适当收取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具体标准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合理补偿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学校服务性收费管理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培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承办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市物价局核定备案后执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取。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生因休学、留级、降级、转学、转专业等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学工处负责提供学生具体住宿地点及走读学生名单,学生在校期间调整宿舍或走读的应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学工处提供住宿地点收取住宿费。新生入学后住宿费按统一标准预收,住宿地点确定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教务处下发正式退学文件后,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退学学生的代收费用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培训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培训费严格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不得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后勤社会化管理的精神执行。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第十七条  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学校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等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见《江苏理工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各类在校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收或免收学费执行《江苏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将本校收费项目、标准及减免政策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425日印发

7